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某某县西梁湾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某某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西梁湾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944号原告某某县西梁湾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某某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本院在审理某某县西梁湾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010元,由原告某某县西梁湾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