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龚玉京与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玉京,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433号原告龚玉京,男,193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中路99号湖南华盈酒店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周光辉。委托代理人谭戈,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光辉,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戈,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玉京诉被告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玉京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光辉答应归还剩余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龚玉京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玉京撤回对被告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光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龚玉京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立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