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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晔华申请执行辛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晔华,辛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肖晔华,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辛嘉华,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县。申请执行人肖晔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辛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辛嘉华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肖晔华借款人民币146098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4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