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汤启兰与汤启平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启兰,汤启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546号原告汤启兰,女,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娅红,重庆市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汤启平,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启兰与被告汤启平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启兰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启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汤启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