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良万与钟帮应、曾容、四川省喜帮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良万,钟帮应,曾容,四川省喜帮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唐良万,男,生于1962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安兵,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帮应,男,生于1963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佑成,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容(系钟帮应之妻),生于1963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四川省喜帮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隆盛镇犀牛石村。法定代表人钟帮应,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良万诉被告钟帮应、曾容、四川省喜帮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下称喜帮养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良万诉称,2014年9月16日、11月7日,被告钟帮应、曾容向原告分两次借款人民币28万元、22万元,被告喜帮养殖公司作担保,有唐太平在场证实。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借款,但被告却置之不理。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即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钟帮应的行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被刑事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该条规定权利人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良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孝金审 判 员 鲍 徐人民陪审员 衡岸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