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易定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易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中宏商业街。负责人许望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简邦超,男,1982年11月9出生,汉族,居民。系该行员工。被告易定来,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被告易定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易定来在2015年8月5日已经偿还了原告的借款,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