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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行非审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孙长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县国土资源局,孙长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寿行非审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局长。被执行人:孙长付,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寿国土资处(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事由如下:2015年7月16日,寿县国土资源局以孙长付未履行寿国土资处(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资处(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寿国土资处(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燕审判员 郑 培审判员 汤多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涛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