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肇庆市新中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信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新中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余信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新中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关斯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丽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信耀,男,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0018。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新中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信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会员作出的(2014)肇仲案字第4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余信耀欠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新中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本金、利息及仲裁费、律师费合计人民币529891.88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仲裁费10851.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2015年4月27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余信耀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码粤H×××××)和位于肇庆市东湖三路中源名都四期第18幢2层C202房屋(在600000元范围内)。经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信耀有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处理上述查封财产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信耀的有关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处理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中法执字第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处理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 庆 光审 判 员 张 国 良代理审判员 钱 智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晋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