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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邹荣柱与邹荣玉、邹为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柱,邹荣玉,邹为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520号原告:邹荣柱,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松,固镇县城关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荣玉,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邹为峰,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邹荣玉儿子。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长平,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邹荣柱诉被告邹荣玉、邹为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荣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荣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荣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邹荣柱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