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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文军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汉族,大武口区鑫源钢模板租赁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任金玲,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租金1901617.77元、赔偿款(包含扣件包装袋袋款)209317.4元、运输装卸费37300元、违约金250161元、工人工资17280元、受理费28360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890元,共计2475926.17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475926.1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