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恢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康兰与王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康兰,王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恢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宋康兰,女,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王岗,男,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康兰与被执行人王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王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