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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保字第0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凃大水与被申请人费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凃大水,费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保字第000010-1号申请人凃大水,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申请人费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石民保字第0001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费艺驾驶的陕GQX6**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