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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闫治东与闫莉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治东,闫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闫治东,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闫莉君,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闫治东诉闫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治东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1)沈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