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闫治东与闫莉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治东,闫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闫治东,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闫莉君,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闫治东诉闫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治东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1)沈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