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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艾伯克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柯亮照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上海艾伯克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蔚,男,上海艾伯克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柯亮照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燕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艾伯克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柯亮照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故依照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合同》对管辖作了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异议或纠纷时,双方应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递交上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约定内容来看,双方未明确具体法院名称,属约定不明,故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现依据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且依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及送货单显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市柯亮照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