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阳剑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剑,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中国银行衡阳市分行工作,住衡阳市雁峰区苏眼井**号***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取保候审。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岳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剑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阳剑在衡阳市石鼓区牛角巷夜明珠休闲城开了银珠包厢唱歌,电话联系刘东衡等人来玩,并在夜明珠休闲城叫了曹芩、孙桂艳等四人到包厢陪唱。期间,被告人阳剑从身上拿出氯胺酮(俗称“K粉”),与刘东衡、曹芩、孙桂艳先后在包厢内吸食了氯胺酮。之后,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民警在该包厢桌子上查获吸管、盘子等吸毒工具,遂将被告人阳剑等人带回审查。经尿检,被告人阳剑及刘东衡、曹芩、孙桂艳尿液中的氯胺酮呈阳性。为了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曹芩、孙桂艳、刘东衡、李赛兰、李辉、刘亚林、邓然秀、肖田秀的证言、刘东衡、曹芩、肖田秀的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剑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阳剑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阳剑当庭表示认罪,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并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请求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阳剑在衡阳市石鼓区牛角巷夜明珠休闲城开了银珠包厢唱歌,电话联系刘东衡、刘亚林、李辉等人来玩,并在夜明珠休闲城叫了曹芩、孙桂艳等四人到包厢陪唱。期间,被告人阳剑从身上拿出氯胺酮(俗称“K粉”),与刘东衡、曹芩、孙桂艳先后在包厢内吸食了氯胺酮。之后,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民警在该包厢桌子上查获吸管、盘子等吸毒工具,遂将被告人阳剑等8人带回审查。经尿检,被告人阳剑及刘东衡、曹芩、孙桂艳尿液中的氯胺酮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阳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曹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20时许,其被外号叫“夏天”的朋友叫到夜明珠休闲中心银珠包厢玩,看见包厢桌子上放着一些毒品“K粉”、吸管等,就吸食了其中约4条的毒品“K粉”,并辨认出被告人阳剑就是2015年2月4日晚在夜明珠银珠包厢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2、证人孙桂艳的证言,证明其2015年2月4日晚上帮被告人阳剑在夜明珠休闲中心定了银珠包厢,并看见被告人阳剑从口袋里拿出了毒品“K粉”,包厢内有几个人吸食了该毒品“K粉”,其也吸食了约4条毒品“K粉”的事实。3、证人刘东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阳剑叫其到夜明珠一个包厢唱歌,包厢内有其本人、被告人阳剑、李辉、刘亚林,还有四个服务小姐陪唱,其和被告人阳剑吸食了毒品“K粉”的事实,并辨认出被告人阳剑就是2015年2月4日晚在夜明珠银珠包厢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4、证人李赛兰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4日晚上9点多钟,其被夜明珠老板叫到银珠包厢陪唱,包厢内一共8人,四男四女,其中2名女子和三名男子吸食了毒品“K粉”的事实。5、证人李辉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4日晚上8点多钟,其与阳剑、刘东衡、刘亚林在夜明珠KTV包厢唱歌,后来夜明珠老板安排了四个人陪唱,后不知谁拿出“K粉”,其看见阳剑和刘东衡吸食“K粉”的事实。6、证人刘亚林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4日晚上22时许,其被同学李辉叫到夜明珠银珠包厢玩,并看见刘东衡吸食毒品的事实。7、证人邓然秀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4日22时30分许到夜明珠银珠包厢找刘亚林玩,包厢内加其一共8个人,都被带到了派出所,并看见警察在包厢内查获一个白色盘子、一张卡片、吸管的事实。8、证人肖田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在夜明珠银珠包厢有4个男子并要了4个陪唱,共消费360多元,由一个年约50岁左右,戴了一副眼镜的男子付的钱,并辨认出该男子即被告人阳剑。9、一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查获的盘子、卡片及吸管的情况;证明被告人阳剑及刘东衡、曹芩、孙桂艳的吸食毒品“K粉”呈阳性的验尿板情况。10、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4日22时30分至2015年2月4日22时45分对夜明珠休闲城银珠包厢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一个塑料盘子、一张卡片、2根吸管的事实。11、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阳剑的毒品“K粉”系其参加朋友生日聚会获得的,并且在2015年2月4日晚上吸食完毕,公安机关无法提取毒品“K粉”进行成份鉴定的事实。12、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执,证明被告人阳剑曾因吸食毒品“K粉”于2010年2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日并执行的事实。13、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阳剑的身份及到案情况。14、被告人阳剑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杨剑在夜明珠休闲中心开了银珠包厢,并支付了160多元包厢费和200元啤酒钱。被告人阳剑和李辉、刘亚林、刘东衡在包厢唱歌并叫了四个女服务员陪唱,期间,被告人阳剑从身上拿出毒品“K粉”,并让谁想吸就吸。被告人阳剑、刘东衡、陪唱的孙桂艳及另一个不知道名字的陪唱服务员先后都吸食了毒品“K粉”的事实,后辨认出刘东衡就是2015年2月4日晚和被告人阳剑一起吸食毒品“K粉”的人。被告人阳剑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剑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剑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法庭递交悔过书,反省自己所犯罪行,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阳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洪勇人民陪审员 李树藻人民陪审员 冯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陆 超校对责任人:刘洪勇打印责任人:陆超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