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景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