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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景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