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丽与郭建喜抚养纠纷m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郭建喜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47号原告周丽,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建喜,男,1983年5月4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与被告郭建喜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丽承担。审判员  张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