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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于洋、王娜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洋,王娜,于风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1518室。法定代表人苏华,总经理。被告于洋。被告王娜。被告于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被告于洋、王娜、于风亮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寒商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2015年1月4日依法查封被告于洋名下鲁V×××××号汽车一辆,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案外人王海波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张被告于洋已在本院对涉案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将该车辆出卖,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洋名下鲁V×××××号车辆的查封(详见通知书或清单)。审判长  刘京涛审判员  刘晓燕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