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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义乌中诺化工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和兴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县和兴纺织有限公司,义乌中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和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中诺化工有限公司。上诉人新昌县和兴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5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061-1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此案移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的义乌中诺化工有限公司送货单中已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在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供方所在地在义乌市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