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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安利战,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春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皮德智、被告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利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相互了解,属于草率结婚,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致使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婚后非常懒惰、经常酗酒,不参加工作、不劳动。2013年10月,原、被告生气、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胡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胡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胡某的身份情况。3、房权证北辰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天津市北辰区普康里9#4门201号为原告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原告出售该房屋后,用该房屋出售款购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望都楼6-2-301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4、房地证津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天津市宝坻区望都楼6-2-301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登记所有人为胡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朴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在被告第二次有病住院后,原告开始遗弃被告,被告更没有骗婚及欺骗原告有高血压的事实。被告朴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玉田县医院住院病历2份,证明被告朴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证人杨某当庭证实:证人系被告朴某的兄弟媳妇。2013年9月5日,被告向证人借款6000元,并为证人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8月15日,被告向证人借款5000元,并为证人出具欠条一张;本院依被告朴某申请,本院依法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关于天津市宝坻区西新楼2-1-301号房产(天津市宝坻城关镇望都楼××号)信息,该房产信息显示该房产的所有人为宋新。被告朴某的质证意见是:对房权证北辰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系复印件,无法核其真实性,且该房产证所有权人为苏德玉,与原告无关。也不能证明该房产的存在,与原告之间或其他第三人交易关系。对房地证津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没有异议,该房产证中登记日期为2011年9月7日,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认定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望都楼6-2-301号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我方申请调取的天津市宝坻区西新楼2-1-301号房产(天津市宝坻城关镇望都楼××号)信息,系我方提供申请时信息提供错误导致该房产与原告没有关系。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原告胡某的质证意见是:天津市宝坻区西新楼2-1-301号房产(天津市宝坻城关镇望都楼××号)信息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证人当庭证言不认可,证人系被告朴某的弟媳妇。对被告的住院病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的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共同生活过程中有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未达破裂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单春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