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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中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徐明与戴自力、彭海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中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徐明被执行人:戴自力被执行人:彭海建徐明申请执行戴自力、彭海建买卖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克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自力、彭海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查封)戴自力、彭海建价值13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帅          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