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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培华与彭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华,彭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17号原告:王培华被告:彭宗林原告王培华与被告彭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宗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培华诉称:2007年左右,被告经周云峰介绍,从原告处借款本金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始终支付原告利息,本金一直没有归还。由于时间久借条严重破损,原告遂要求被告重新更换借条。2011年4月15日,被告重新打了一份本金5万元的借条,由于此时原、被告已经熟悉,原告没有再坚持书面约定利息,改为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而且2012年1月5日,被告通过银行支付原告9个月的利息9000元。此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5万元的事实;2、徽商银行个人无卡无折存款凭条及卡折对账单和手机短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的事实,以及被告已经支付自重新打借条时起至2012年1月止九个月利息9000元的事实。被告彭宗林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和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证据2,原、被告虽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结合双方往来手机信息中有关利息的内容以及2012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银行账户汇入9000元的凭条来看,被告始终未否认有利息的约定,且支付的九个月利息9000元与原告关于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的主张相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也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现金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并由被告出具借款现金5万元的借条一份。2012年1月5日,被告通过徽商银行向原告支付九个月利息9000元。此后,原告为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原告的要求返还借款,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应当支付利息,原、被告双方关于借款利息月利率2分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宗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王培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被告彭宗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礼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付款。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