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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若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重庆市若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冯秀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8217-8。法定代表人:冯秀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若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庆业巴蜀B区*幢6-1。组织机构代码:75305042-4。法定代表人:左秀云。原审被告: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981484-6。法定代表人:冯秀乾。原审被告:冯秀乾。上诉人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若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冯秀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冯秀乾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之一的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