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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丁爽与如皋长江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爽,如皋长江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243号原告丁爽委托代理人张捷被告如皋长江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顾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佳(特别授权),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爽与被告如皋长江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爽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丁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姚建华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人民陪审员  魏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尹天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