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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6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份小孩抚养费共计5500元,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执字第618号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