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1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梁海锋罚金2015执130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308-1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梁海锋被告人梁海锋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4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梁海锋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梁海锋罚金8000元;退赔被害人罗宗强1600元、退赔被害人赵余敏2700元、退赔被害人文庆强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函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上述单位的回复,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4.85元,其中已足额退赔被害人罗宗强1600元、足额退赔被害人赵余敏2700元、足额退赔被害人文庆强2500元,剩余3204.85元作刑事罚金上缴国库。经查,被执行人梁海锋已刑满释放,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受托法院尚未回复。本院认为,经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足额按判决确定的金额退赔给三位被害人,余款上缴国库。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陈荫亭审 判 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