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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52年6月7日生,住富平县宫里镇凤西村*组。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58年5月11日生,住富平县齐村镇横坡村下杨组。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30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93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也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179374元,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之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08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董有仁助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