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洪椿与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椿,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084-1号原告赵洪椿,男,生于1979年8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系原济南市天桥区华都建筑物流经营部个体业主。被告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阳镇燕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董事长。被告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2号1号楼2-1002号。法定代表人刘根财,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洪椿与被告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自己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8月20日,原告以济南市天桥区华都建筑物流经营部与被告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签订地点:济南华山木材市场。合同其中第十八条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济南市历城辖区内,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