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柯恒泉与刘承勇侵权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妍琳,迈田商业连锁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刘妍琳,女,1973年9月1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海头村海头屯**号。被执行人迈田商业连锁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212号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马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妍琳与被告迈田商业连锁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4)第1208-12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4)第1208-12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