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国庆、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宏波、吉庆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庆,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杨宏波,吉庆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庆,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李宝红,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李国庆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柴应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宏波,又名杨洪波,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庆丰,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国庆、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宏波、吉庆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北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宝红,上诉人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红建、张秋生,被上诉人杨宏波、吉庆丰的委托代理人李自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北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