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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意义与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意义,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张意义,女,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南路水果市场。法定代表人何文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华,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令狐克强,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意义诉被告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意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意义负担。审判员  冯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天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