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遆某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遆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遆某甲,男,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2014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19日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遆某甲犯合同诈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遆某甲在涿州市顺鑫汽车租赁站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租用一辆冀F920**黑色伊兰特轿车,后被告人遆某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车抵押给涿州市东城坊镇西酱各庄村的丰某某。经涿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该车的市场价值为48000元。案发后,该车被涿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追回,已发还涿州市顺鑫汽车租赁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遆某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遆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无可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遆某甲与涿州市顺鑫汽车租赁站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其租用该租赁站一辆冀F920**黑色伊兰特轿车。因被告人遆某甲欠涿州市东城坊镇西酱各庄村丰某某7万余元钱无能力偿还,其便于2013年6月4日将租来的伊兰特轿车抵押给丰某某。后被告人遆某甲无能力赎回该车,丰某某又将该车转卖给他人。案发后,该车被涿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追回,现已发还涿州市顺鑫汽车租赁站。经涿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该车的市场价值为48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该案是韩某某报案,被告人遆某甲是被传唤到案的。2、被告人遆某甲的供述,2013年5月初的一天,其想租一辆汽车开着玩,其找到义和庄乡西韦陀村的王某甲一起到涿州市顺鑫汽车租赁站,王某甲给其担保,其租了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为:冀F920**),每天租金150元,其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并交了1000元的押金,这1000元钱是借丰某某的。这辆车开了十几天后,其就抵押给了丰某某。因为2013年3月份,其通过网上认识了丰某某。当时其自称叫王某乙,在涿州市财政局工作,丰某某让其帮她借点钱,其当时说:“我手里没钱,要去别的地方借钱得先花点钱,疏通一下关系。”自2013年3份至5月份,丰某某先后给其7万多元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后来丰某某知道受骗后,开始让其还钱,其始终推拖应付。2013年6月4日,丰某某和她的小叔子李某某一起找到其要求还钱,其当时给了6800元和一条金项链。李某某去找过其多次,因为没钱还,就把车抵押给丰某某了,车应该在李某某那里,当时行车本和驾驶证都在车上。其将车租金一直付到2013年8月份左右,后来就不付了。3、受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涿州市顺鑫汽车租赁站的负责人。2013年5月21日,遆某甲和王某甲一起到了其顺鑫汽车租赁站,遆某甲说朋友结婚要租一辆车,其就租给他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车牌号是冀F920**,每天租金150元,租期三天,担保人是王某甲。签完合同后他交了500元押金,500元租金。合同到期后,遆某甲说他再租几天,之后每三天他交500元,到了2013年6月初,遆某甲就不来交租金了,电话也经常联系不上他。到了保养车的时间,其让遆某甲把车开回来,他说车在外地暂时回不来。其通过车载GPS定位,发现这辆车在107国道八家窑对面的农家院。其问遆某甲是怎么回事,他说他欠别人一些钱,先把车抵押在朋友那里,让其放心,肯定能把车弄回来。后来其在车上安装的车载GPS定位就消失了,其无法掌握车辆情况。其一直催他还车,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所以其就报案了。对该车市场价评估为48000元没有异议。4、证人丰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3年4月份左右,遆某甲说他丈母娘住院急需用钱,向其借了2万元钱。过了几天,他说钱不够用再借点,直到5月20日,其陆续借给他73000元。后来其催着要钱,遆某甲总是拖着不还。2013年6月4日,其让弟弟李某某去他家要钱,当天他给了6800元,他给写了借款协议,将一条金项链和伊兰特轿车抵押给了其,尾款于2013年6月10日还清后将抵押物给他。因为其急着用钱,其就把这辆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通过李某某卖的,不知道卖给谁了。经辨认,其确定遆某甲就是向其借钱的人。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嫂子丰某某说遆某甲欠她73000元钱。2013年6月4日其帮助嫂子找遆某甲要账,当时双方发生了口角,对方报了警,松林店派出所的警察到了。经过警察调解,遆某甲当天还了其嫂子6800元,其它欠款用一条金项链和一辆伊兰特轿车作抵押,丰某某和遆某甲还写了一份借款协议。到了2013年6月10日约好的还款时间,遆某甲没有还钱,由于嫂子急用钱,就让其把车卖了,其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涞水的大刚了,不知道他真实姓名。直到现在遆某甲也没来赎车。遆某甲说那辆车是他本人的,但没给车的手续。车上的定位系统是被其拆除的。6、证人遆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遆某甲的父亲。2013年6月到10月底这段时间,李某某到其家里来了八九次,为他嫂子要账,在要钱过程中十分强硬,糟蹋家里的东西,把沙发都弄坏了,吃的东西扔了,还拿刀子威胁说如果不给钱,就不让过好日子。其对李某某说过遆某甲抵押的车是汽车租赁站的,不是遆某甲的,李某某说不用其管。7、委托书一份,证实顺鑫汽车租赁站投资人赵某全权委托韩某某到涿州市公安局办理遆某甲合同诈骗案相关事宜。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行驶证复印件、遆某甲、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营业执照、借款协议,证实以上材料公安机关已依法提取。9、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号为冀F920**的伊兰特轿车作价为48000元。10、情况说明三份,证实该车作价为48000元;经多次查找,未能找到丰某某;遆小东与遆某甲为同一人。。1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遆某甲出生时间是1984年7月12日。1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撤销表,证实被告人遆某甲于2014年9月20日逃跑,2014年10月25日被抓获,10月27日撤销追逃。1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现代伊兰特轿车、车钥匙、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扣押,于2015年3月17日发还给韩某某。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遆某甲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当庭认罪,系初犯,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遆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审 判 长 张筱丽审 判 员 郑晓凤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