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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梨川与重庆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梨川,重庆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79号原告何梨川(又名何川),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向福伦,重庆市彭水县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31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5925888-3。法定代表人何祖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世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副经理,居民(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何梨川诉被告重庆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为、人民陪审员冉建昌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9日和2015年8月10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梨川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梨川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梨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何梨川已预交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何梨川负担。审 判 长 张 泷代理审判员 朱 为人民陪审员 冉建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