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尤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尤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