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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尤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尤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