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委托代理人崔春彦,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毕书玲,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委托代理人郭乐之,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韦 菲人民陪审员 姬熙才人民陪审员 闫虹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