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魏国庆申请执行河南盛世名优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庆,河南盛世名优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庆,男,1965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河南盛世名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盛世名优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