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秀红与练荣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秀红,练荣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红。被执行人练荣淮。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吴秀红与练荣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练荣淮尚欠申请执行人吴秀红纠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