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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秀红与练荣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秀红,练荣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红。被执行人练荣淮。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吴秀红与练荣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练荣淮尚欠申请执行人吴秀红纠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