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乔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42号原告:乔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