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树棠与桑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棠,桑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929号原告李树棠。被告桑云龙。本院审理原告李树棠诉被告桑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