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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树棠与桑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棠,桑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929号原告李树棠。被告桑云龙。本院审理原告李树棠诉被告桑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