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云龙与胡宏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776-1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龙。被执行人胡宏军。申请执行人杨云龙与被执行人胡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杨云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9333元及利息或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154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宏军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宏军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胡宏军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杨云龙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7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云龙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