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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林花、夏远国与夏远国、薛影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林花,夏远国,薛影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34号原告谢林花。被告夏远国。被告薛影雪。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谢林花与被告夏远国、薛影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夏远国、薛影雪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万松西路第X幢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号:XXXXXX**)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林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夏远国、薛影雪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万松西路第X幢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号: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