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20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诉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原告起诉期间被告蒋某不间断小额还款,故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沈效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