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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20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诉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原告起诉期间被告蒋某不间断小额还款,故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沈效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