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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65号原告:沈某某,女,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