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陈某乙、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智朋,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乙、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乙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在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文盛大酒店二楼KTV走廊因陈某丙看其后背纹身而挑起事端,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乙先采用脚踢的方式殴打陈某甲,继而被告人陈某乙、沈某甲及王小虎(另案处理)等人与陈某甲、陈某丙、唐某、盛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拳打脚踢、啤酒瓶和热水壶砸人等方式进行随意互殴,并造成多人受伤。期间,陈某甲持啤酒瓶欲对陈某乙进行殴打时,误打到自己方唐某头上,致唐某头部出血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盛某、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沈某甲、张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乙、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陈某乙、沈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乙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在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文盛大酒店二楼KTV走廊因陈某丙看其后背纹身而挑起事端,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乙先采用脚踢的方式殴打陈某甲,继而被告人陈某乙、沈某甲及王小虎(另案处理)等人与陈某甲、陈某丙、唐某、盛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拳打脚踢、啤酒瓶和热水壶砸人等方式进行随意互殴,并造成多人受伤。期间,陈某甲持啤酒瓶欲对陈某乙进行殴打时,误打到自己方唐某头上,致唐某头部出血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盛某、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沈某甲、张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盛某、陈某丙已赔偿唐某人民币10000元,唐某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盛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上,其、李某、陈某丙、唐某、陈某甲、陈某丙的老婆马某在沥海镇文盛大酒店二楼KTV包厢内唱歌,到20日凌晨,其几个人歌唱好打算要走了,听到外面在吵架,其就出去看到陈某丙、陈某甲、唐某和对方三四个人已经在动手打架了。其就跑上去帮忙一起打了。其用蛋糕砸有纹身的男子(陈某乙),其一方把对方打到楼梯口,有几个人跑掉了,纹身男子(陈某乙)没有走,一直和唐某在打,其就上去打那个纹身男子(陈某乙),陈某甲也过来打纹身男子。其还从包厢内拿出啤酒瓶砸纹身男,陈某甲拿热水壶砸纹身男子。2、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上,其和盛某、陈某甲、李某、唐某等老乡一起到沥海镇文盛大酒店KTV二楼203包厢唱歌,到凌晨,KTV老板跟其说要关门了,其几个人就走出包厢,有个男子在走廊走过,其中有人朝其几个人说“看什么看”,陈某甲不知道说了什么,大家就吵了起来。后来其包厢内的人都出来,对方也有二个人从一楼上来。因为语言不合双方就动手打起来了。一开始就是用拳打脚踢,其这方把对方的人打到楼梯口,其就跟对方一个瘦瘦的人(沈某甲)打了起来,其把那个人抱住,对方还打了其几拳,其就拽住对方,一起相互扭打到楼梯窗户边。马某和李某在旁边劝架。其伤势是眼眶有点痛,额头破了。3、证人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陈某甲、盛某、李某、陈某丙、马公翠在文盛大酒店唱歌,到凌晨,其几个人都准备要走了,听到包厢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其走出去看到陈某丙、陈某甲、盛某跟对方的人打起来,对方是三个人跟其方的人打。其也冲上去参与打架。其一开始是冲上去拳头打对方的人,对方也在打其方。其看到盛某在跟对方一男子在打,其就上去帮忙打那男子,并跟那男子一起摔倒在地,其被压在地上,其就用手勒住并打那男子,盛某也上来用拳头打和脚踢男子,那男子挣脱爬起来后就跟盛某打了,其就抓住他的小腿打他,后其几个人又摔倒在地上,有人就拿啤酒瓶朝其几个人砸过来,具体是谁其也不清楚,后来陈某甲也过来帮忙打那个男的,其间盛某和陈某甲用啤酒瓶和热水瓶砸那个男子。其左手小手指受伤,头也被打得流血了,陈某丙两眉之间也受伤,左眼处受伤,盛某脚被地上的碎玻璃扎伤。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系陈某乙妻子,事发当晚,其、陈某乙还有另外三个老乡在沥海镇文盛大酒店二楼唱歌,其中一个老乡有事先走了,剩下其四个人唱到凌晨12点KTV关门,其在二楼找到老板结账,其老公陈某乙也走过来路过203包厢门口时,老板正和二个男子(其中一个是穿黄色衣服,一个光着上身)在说什么,可能是当时其老公看了他们几眼,其一个穿黄衣服的男子就对其老公说“看什么看”,其老公说就回了几句,这时从包厢内又走出来一个年纪比较大的老头(即唐某)说“想搞啊”,穿黄色上衣(即陈某甲)动手先推了其老公,其老公也还手,双方就打起来了。这时从包厢又出来二个人,不知道是谁把蛋糕砸向其老公。光着身的男子(即盛某)对其老公拳打脚踢,后来那个老头(唐某)从后面抱住其老公并用胳膊勒住脖子。穿黄衣服男子(陈某甲)一开始也是对其老公拳打脚踢,后来拿出二瓶啤酒砸向其老公。当时其老公正和另外二个男子纠缠倒地,唐某在其老公身下抱住其老公,光着上身的男子(盛天勇)在一旁与其老公厮打,其在一旁拉住其老公的胳膊,其看见对方啤酒瓶砸下来其就用力一拉,对方没有砸到其老公反而砸到当时在其老公身下的那个老头(唐某),当时老头的头就流血了。对方还继续用啤酒瓶砸其老公,其用手去挡,手臂被割破了一些口子,那个穿黄衣服的男子(陈某甲)后来又去楼梯口拿热水瓶砸其老公的头,一连砸了三个。其这方有其夫妻二和三个老乡,其中一个老乡叫沈某甲,还有二个名字不知道,但其中一个先走了。在KTV里只喝了四五瓶啤酒,晚上在家里差不多喝了二箱啤酒。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凌晨,其和盛某、陈某丙、陈某甲、唐某、陈某丙女朋友等人在文盛大酒店唱歌,唱完后准备开门回去,在包厢门口看见也有人经过其包厢门口,陈某甲先走出去看了他们一下,对方中就有人喊道“看什么看”,双方这就吵了起来,当时其正准备将包厢内的啤酒整理好推掉,出去看见陈某丙何一个光着上身而且背后有纹身的男子(陈某乙)在吵。从楼梯口有二个人走到纹身男子的背后,这时陈某甲也走到陈某丙旁边一起和纹身男子吵起来。陈某甲用手指了那个纹身男子,纹身男子就朝陈某甲踢过来,纹身男子后面的二个男子也上来打陈某甲,陈某丙、盛某、唐某都出来帮陈某丙和对方扭打到楼梯口,纹身男子把唐某按在地上,盛某就过来打纹身男子并打回到包厢过道。其看见纹身男子被唐某抱住倒地,陈某甲拿着啤酒瓶朝倒在地上的纹身男子和唐某砸过去,其看到应该是砸到了唐某。其还看见陈某丙跟一个穿花衬衫男子和白衬衫男子打在一起。后来其去劝架,双方就没有打了,这时陈某甲在楼梯口拿了三个热水瓶走到过道不知道朝谁砸去。过了一会儿,从一楼上来了三四个人,应该是纹身男子叫来的,不过那三四个人都没有怎么打,只是劝架。后来警察就过来了。其这方唐某和陈某丙的头上都有血,对方其没有注意。6、证人马某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男朋友陈某丙给其过生日,邀请了盛某、陈某甲、李某、唐某等人在沥海文盛大酒店唱歌。到了晚上12点多,其几个人才结束并准备回去。陈某甲和陈某丙等人先走出去,其和李某在包间内整理啤酒瓶,后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其走出去看到陈某丙和对方三四个人扭打在一起,其过去劝陈某丙,但是他们还是继续在打并一直打到楼梯口,到了楼梯口,其看到陈某丙和一男子扭打在一起,唐某、盛某和对方在包厢过道扭打在一起。其也不知道为什么打架,其看见陈某丙头上、脸上都有血,唐某脸上也有血,其他人其也没有注意。7、证人邵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上,其和几个老乡在沥海文盛大酒店唱歌,大概在12点多的时候,其几个人结账离开,其已经快到沥海综合市场,听到有人叫其回去说是沈某甲出事了,其就立刻赶回去。当时其到了现场看到沈某甲被一个人用手臂勒住,在走廊另外一边听到热水壶砸破的声音。其上去劝那个抓着沈某甲的人让他放开,但是那人比较激动,其就一直在旁边劝架,后警察赶到现场。8、证人沈某乙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接到老乡邵某的电话,说沈某甲和陈某乙在文盛大就店和他人发生打架了,让其过去看看。其就问邵某在哪里,邵某说其在沥海综合市场附近,并说要赶过去看看情况。接完电话其过了一会儿和两个朋友一起过去了,到文盛一楼看到陈某乙,然后上到二楼KTV看到沈某甲在楼梯口被人拽着,后就开始劝架,没多久,警察就过了。9、监控视频及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的监控视频,并制作光盘随卷移送。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1)唐某被打致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颞叶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3.c条、第5.1.3.e条规定,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2)陈某乙被打致眼部挫伤、鼻出血、颈部划伤长6.5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条、第5.2.5.j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3)张某被打致面部挫伤、口腔粘膜破损。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i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4)盛某被打致手臂、骶部、足背部多个创口,长度均超过1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b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5)陈某甲被打致上唇肿胀、口腔粘膜破损。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i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6)沈某甲被打致头皮挫伤、面部挫伤张口受限、左上臂咬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c条、第5.1.5.c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7)陈某丙被打致额部裂创、眼部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条、第5.2.5.e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11、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草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现场位于文盛大酒店二楼KTV包厢,中间有条东西走向的走道,走道内散落热水壶内胆玻璃碎片和啤酒瓶碎片,其余中心现场及外围现场无明显异常。公安机关将上述勘查过程用笔录及照片形式固定在卷。12、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盛某、陈某丙已赔偿唐某人民币10000元,唐某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沈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基本身份信息。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沈某甲均系抓获归案,无自动投案情节。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沈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能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乙、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沈某甲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盛某、陈某丙已赔偿被害人唐某损失且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陈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沈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止);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止);三、被告人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其良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胡岳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佳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