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某甲诉杨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凯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郭某甲,男。被告杨某甲,女。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xx年xx月我与被告相识,19xx年xx月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20xx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20xx年xx月x日生育儿子郭某乙。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xx年xx月,被告以回娘家为由离开家至今。2009年7月,被告起诉离婚未果。现被告离开家多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明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页,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2、《结婚证》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基本情况;4、凯里市华坪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1页,证明被告2006年11月离家外出至今。被告杨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xx年xx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xx月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20xx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20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郭某乙。20xx年xx月,被告以回娘家为由后外出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应有感情基础。20xx年xx月,被告外出至今,既不告知家人住址,也不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死亡。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应准予。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由其抚养,并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至2006年11月离开家至今,从未承担过抚养义务,一直由原告独立承担,故原告要求由其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准予。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实,为避免损害被告的利益,财产部分本案不予处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可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某甲提出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准予离婚。儿子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甲不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并于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于麟代理审判员 粟周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