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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光与被告龚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006号原告王晓光,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曲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文华,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光与被告龚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王晓光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4年9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光与被告龚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对原告王晓光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王晓光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光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给原告王晓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张国红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悦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