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男。被执行人段某,女。罗某甲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5日作出的(2013)景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某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段某支付共同生育孩子罗某乙的抚养费(2013年06月05日至2015年06年05日)共计人民币96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400.00元,未支付人民币72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段某已支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72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