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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男。被执行人段某,女。罗某甲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5日作出的(2013)景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某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段某支付共同生育孩子罗某乙的抚养费(2013年06月05日至2015年06年05日)共计人民币96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400.00元,未支付人民币72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段某已支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72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