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任全生与李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全生,李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全生,男,1944年3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平,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上诉人任全生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全生于2014年11月3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文平偿还拖欠任全生的集资款本息共计30000元;诉讼费由李文平承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后,任全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任全生,李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2年9月17日,李文平收到任全生款项2000元,并为任全生出具收款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三合电厂热处理项目股份款2000元整(利息1角),9月25—10月25号,工作人员任全生入股。收款人李文平;2002年9月17号”。2013年12月2日,李文平为任全生出具证明一张,内容为:“我是住建局市政维修一名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在2002年初单位在三合电厂水处理项目上,向平煤集团退休职工任全生吸收民间资本2000元整,月息1角。由于种种因素,项目未能如期完成,形成了历史遗留,成呆账,现准备启动还款计划。集资时间从2002年9月17日至2013年9月17日,每5年计算利息,详细说明有附表,在2014年元月31日之前还完。平顶山市建委普通工程技术人员李文平;我多想尽快解决问题;2013年12月2日”。2014年8月24日,李文平为任全生出具还款计划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关于拖欠任全生叔叔工资及集资款本息问题,我已单位领导商定,分两步走,第一步先支付一年拖欠工资,第二步再协商还集资款及利息问题。支付工资标准按当年全市平均工资756.7元计算,应于9月5日之前打入任叔叔的账号,再以9月20日之前将拖欠集资款本息问题。李文平;2014年8月24日”。该笔款项及利息经任全生催要,李文平至今未返还,双方形成纠纷。另查明,庭审中李文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收取任全生的2000元集资款交给黄庆林。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文平接收任全生的款项,有其出具的收款条、还款计划保证书为证,予以认定。李文平应按双方约定返还任全生上述款项及支付利息,因其拖欠不还致使双方形成纠纷,对此纠纷的形成,李文平应负全部责任。故任全生要求李文平返还上述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李文平辩称该款项用于三合电厂工程项目集资,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任全生2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02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文平负担。任全生上诉请求判令李文平补偿任全生两年时间的打工工资共计3400元。事实与理由,我在原审时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文平偿还拖欠任全生的集资款本息共计30000元;2.请求判令李文平补偿任全生两年时间的打工工资共计3400元;3.诉讼费由李文平承担。原审立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而原审判决只对民间借贷部分进行判决,对劳务纠纷一推了之,请求二审对劳务纠纷依法判决。李文平辩称,当时市建委办的经济实体,后来经济实体与政府脱离后。对任全生的工资问题都是口头协议,当时公司的项目部经理黄庆林说口头承诺给任全生咨询费每月1千元,从什么时间开始开工资时间长记不清了。当时李文平只是技术员,出于好心,得到这个消息之后,李文平把聘请技术员的事告诉了任全生。现在公司也不存在了,所以李文平不应承担任全生的工资。任全生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什么价值,所以也没有工资。任全生应当起诉市建委,不应当起诉李文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在原审开庭审理时,任全生要求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李文平补偿任全生两年时间的打工工资共计34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准许了任全生撤回该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任全生在起诉时,虽然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但在原审的开庭审理中,任全生撤回了请求判令李文平补偿任全生两年时间的打工工资共计34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也准许了任全生撤回该诉讼请求。因此,任全生请求二审对该请求进行判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任全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李新保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