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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蔡序飞与吴震、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序飞,吴震,龙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蔡序飞,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被告吴震,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被告龙明,男,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原告蔡序飞诉被告吴震、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震、龙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序飞诉称,2012年农历十二月初,被告吴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答应一个月后归还所有借款,但一个月后,被告吴震仅归还30000元,余款70000元被告吴震于2014年3月11日立下借条一张,并由龙明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吴震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吴震立即归还原告计人民币70000元;2、被告龙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吴震、龙明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吴震因经济困难向原告蔡序飞借款100000元,后归还30000元,余款70000元一直未还,被告吴震遂于2014年3月11日给原告蔡序飞出具7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由被告龙明提供担保,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以及借款利息,也未约定担保方式与担保期限。借款后原告蔡序飞经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蔡序飞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本院的庭审笔录加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吴震向原告蔡序飞借款,且原告蔡序飞已给付借款,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蔡序飞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借条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蔡序飞庭审中也自认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无息。被告龙明在借条上签字为保证人,但未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蔡序飞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龙明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9元,合计2119元,由被告吴震、龙明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 判 长  赖晓光人民陪审员  明心怦人民陪审员  舒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剑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