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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怀文与金万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彩霞,白银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多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6年11月,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7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原、被告性格不和、观念不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原告和朋友喝酒,被告不顾及原告的尊严,在朋友面前辱骂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情况属实。婚后被告生过两个孩子,但都夭折了。2015年原、被告购买了张尕武的一辆“比亚迪”小轿车。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较好,只是偶尔发生争吵,由于原告因喝酒导致过休克,且经常醉酒,被告制止原告饮酒,是为了原告。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1份结婚证。被告金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2,张某某发给金某某的短信摘录。原、被告质证意见是:原、被告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认证意见是: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7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有时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原、被告没有生育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合法夫妻,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生活中应该互让、互谅,建立良好家庭关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多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恒 关注公众号“”